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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,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,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d的要求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,由于工作E

广东华图教育 | 2022-03-26 19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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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答题 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,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,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d的要求。
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,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式起重机(塔式起重机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),必须顺序施工,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(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式起重机)。
在施工过程中,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,使工作B停工10d(其他工作持续时间不变),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,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,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
工期完工。
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如下:
(1)调整方案: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d;
(2)费用补偿要求:
1)工作J压缩5d,增加赶工费25000元;

2)塔式起重机闲置15d补偿:600(塔式起重机租赁费)×15=9000元;
3)由于工作B停工10d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、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。
问题
1.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,后安排工作G施工,塔式起重机应安排在第几天(上班时刻)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?为什么?
2.工作B停工10d后,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?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?
3.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?为什么?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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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答案暂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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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1.先确定原计划中的关键线路。
从终止节点开始箭线返回,无波线路的线路就是关键线路A→D→G→J→K。
由于G是关键工作,ESG=40d;而E工作有30d总时差,所以E工作在第25天未到第65天未完成,即不影响总工期。为了保证G工作的最早开始,应将E工作在第40天前完成。故塔式起重机应安排在第31天(上班时刻)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。塔式起重机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。
2.工作B停工10d后,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不合理。利用B→E→H线路的总时差30d,先进行G工作,后进行E工作,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。
3.(1)补偿赶工费不合理,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,即不需要压缩工作的持续时间。
(2)塔式起重机补偿9000元不合理,因为第31天若进场,到第41天工作G使用只有10d闲置,而不是15d;如果第31天不进场,第41天上班时刻进场,则无闲置时间。
(3)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,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。
塔式起重机闲置补偿:600×10=6000元(按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)。
故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:6000+45000=51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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